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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中国商会章程
www.jpzhrw.com  2008-6-7 1:08:28   来源: 转载  浏览
(2003年4月26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柬埔寨中国商会。
  英文名称: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ambodia。

第二条
  柬埔寨中国商会是指经柬埔寨王国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注册,在中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指导下,在柬从事合法经贸活动的中资企业、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中资企业)发起而成立的自律性、非赢利性组织。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推动在柬各中资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交流与团结协作,增强中资企业间的凝聚力,树立中资企业在柬市场的整体良好形象。

第四条
  在对外工作中代表在柬中资企业整体利益,维护在柬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增进中资企业和柬当地工商界以及其它社会团体间的了解、沟通、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动中柬经贸合作的发展。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指导、协调和督促会员企业按照中、柬两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提倡公平竞争,协商解决重大经营问题;在重大经贸合作业务中和有代表性问题发生时,代表会员单位对外交涉,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为会员单位提供柬埔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市场信息等各种信息及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单位与柬各界开展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单位拓展在柬经贸合作业务。

第八条
  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有关活动,为会员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提供便利。

第九条
  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经营行为,对会员共同关心的市场、客户、价格和质量等问题进行内部协商和协调。

第十条
  及时向驻柬埔寨使馆经商处反映中资企业开展对柬经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柬依法注册并从事合法经贸活动的中资企业,并自愿加入商会;“中资企业”是指经柬有关部门批准准许在柬从事经贸活动的来自中国内地的企业、机构或个人;欢迎来自中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个人资本所组成的企业或机构自愿加入。
  2、自觉遵守商会的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服从商会协调,执行商会的有关决议;
  2、支持和配合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3、操守良好的经贸行为规范,维护中资企业在柬的整体形象;
  4、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共同制定、修改商会的章程,审议商会的工作报告;
  2、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拥有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4、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获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柬埔寨中国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柬埔寨中国商会会员大会。在大会休会期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柬埔寨中国商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上人选为常务理事)和若干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柬埔寨中国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柬埔寨中国商会秘书处,其工作由正、副秘书长负责,并设专职秘书1-2人。专职秘书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辞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会议决定,可提前中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柬埔寨中国商会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持召开。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因企业注销、本人调动、本人辞职等原因造成的理事会成员空缺而需增补,理事会可向大会会员推荐,由大会会员通过,补选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或部分理事会议,有关决议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商会会员或理事会成员如有违法行为或出现其它重大问题,经理事会讨论可罢免其会员资格或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商会更有效地开展日常工作,为广大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商会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工作办公室(或委员会)和行业分会,由理事会成员担任负责人,处理各项专门事务。商会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自愿加入。各办公室或分会形成的决议,报经商会理事会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商会经费来源为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年度会费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以及服务收费等柬埔寨法律所容许的收入。其中,会员入会费为100美元(入会当年不再交年度会费)、年度会费为150美元、理事会成员年度会费为500美元。会员加入各工作委员会和行业分会不另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商会经费只容许用于符合商会宗旨的各项用途。经费由秘书处专人管理,并建立日常收支账目制度。收支情况需每季度向商会理事会和每半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或其他常务理事每年向会员大会做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关于当年工作建议的报告;秘书长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做财务报告,供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柬埔寨中国商会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予以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柬埔寨中国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柬埔寨中国商会全体会员大会于2003年4月26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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